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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介

   根據第13/2001號法律,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編制者,須先完成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以下簡稱培訓中心)在其職責範圍內開辦的培訓課程及實習,且成績及格,但不妨礙 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的適用。培訓課程及實習的錄取試,由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學委員會)負責組織,而開考須以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培訓課程及實習的錄取名額,由行政長官經考慮由法官委員會及檢察長分別就各法院及檢察院的工作需要所作的報告後,以批示訂定。被錄取的投考人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為實習員,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被錄取的投考人以實習員身分修讀培訓課程及實習。實習員以定期委任制度修讀培訓課程及實習,而定期委任的期間為修讀的總時間。培訓課程及實習為期兩年,分兩個階段進行:
(一) 課程—在培訓中心進行,為期一年,旨在使實習員具備執行司法職務的能力;
(二) 實習—在法院及檢察院進行,為期一年,旨在使實習員適應有關職務。
  在培訓課程及實習中所取得的及格成績,為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編制的目的,自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最後報告公佈之日起計三年內有效。


培訓課程及實習錄取試
  根據第13/2001號法律,配合由第7/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