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一) 有關試題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之現行教學要求而編定並公佈。
(二) 根據第13/2001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心理素質測驗相對於法律知識考試及語言能力考試,同樣是培訓課程及實習錄取試所採用的甄選方式之一。
心理素質測驗目的在於利用心理學之技術,評估投考人是否具有擔任司法官職務特別要求的能力及性格特徵。根據第7/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
的規定,心理素質測驗是由教學委員會,即錄取試的典試委員會邀請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協助下進行。
因考慮到心理素質測驗的性質及其機密性,故未能提供過往該測驗的試卷供有興趣的人士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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